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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5月25日)

发布时间:2022-05-31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1

   

   

   

   

   

   

   

   

   

  自然人

  黄荣裕

   

   

   

   

   

   

   

   

  钦农(农机)简罚〔2022〕08号

   

  2022年5月20日10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石江东面村附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黄荣裕驾驶擅自改装(加装两个后轮),号牌号码为桂07-17379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22/5/20

   

   

   

   

   

   

   

   

   

   

   

  2

   

   

   

   

   

   

   

   

   

  

   

  自然人

  黄景运                                                                                               

   

   

   

   

   

   

   

   

   

  钦农(农机)简罚〔2022〕09号

   

   

  2022年5月23日17时1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胜村附近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景运驾驶号牌为贵09-A0906拖拉机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二)挂车、自卸车厢内不得载人;(三)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禁止人、货混载。”的规定。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二)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其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暂扣拖拉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22/5/23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9458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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