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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境内黄河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3-09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为养护我省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我省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自2022年起调整我省境内黄河流域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黄河、汾河、沁河干流河段以及所属一级支流的干流河段。

  二、禁渔期

  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三、禁止作业类型

  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

  (二)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采捕黄河流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三)开展增殖渔业的湖泊和水库,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加强对禁渔期内增殖渔业资源起捕活动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

  五、实施时间

  上述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9/202203/t20220303_51977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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