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5月24日)
发布时间:2022-05-31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自然人 | 黄亚二 | 钦农(渔业)罚〔2021〕74号 |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6日20时05分驾驶桂防渔21898渔船在N 21°29.854,E 108°40.988海域与桂防渔21896渔船进行双船拖网捕捞作业时,被中国渔政45928艇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涉案渔船船头外侧刷写及驾驶室侧面悬挂的船号为桂防渔21898,当事人当场出示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经对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勘验,发现该船持证人为黄亚二,登记船号为桂防渔21898,钢质材质,船长24.02米,主机1台,主机功率140KW,登记主作业类型为拖网,作业方式为单船,作业场所为C3渔区,作业时限为2019-09-03到2024-09-02(非禁(休)渔期)。涉案渔船被查获时,正在与桂防渔21896形成双船底拖网作业,船上装载有涉案渔船捕获的渔获物白帆鱼共36.2千克。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1、没收渔获物白帆鱼共36.2千克;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 2022/5/20 | |
2. | 自然人 | 黄亚二 | 钦农(渔业)罚〔2021〕75号 | 吴亚养驾驶当事人的涉案渔船“桂防渔21896”于2021年11月16日20时05分在N 21°29.697,E 108°40.897海域与桂防渔21898渔船进行双船拖网作业时,被中国渔政45928艇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涉案渔船船头外侧刷写及驾驶室侧面悬挂的船号为桂防渔21896,吴亚养当场出示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经对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勘验,发现该船持证人为黄亚二,船号为桂防渔21896,钢质材质,船长24.02米,主机1台,功率140KW,登记主作业类型为拖网,作业方式为单船,作业场所为C3渔区,作业时限为2019-09-03到2024-09-02(非禁(休)渔期);涉案渔船被查获时,该船正在与桂防渔21898形成双船底拖网作业,船上未发现渔获物;该船二层后甲板存放备用网具2张。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 2022/5/20 | |
3. | 自然人 | 周德为 | 钦农(渔业)罚〔2022〕119号 | 2021年12月8日11时50分我执法人员在大环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停泊在三墩公路大坑村附近海域当事人的涉案渔船安装禁用渔具。经请示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领导同意并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我执法人员将涉案渔船扣押回犀牛脚违规渔船停泊点待进一步调查。12月10日,涉案渔船船主周德为到渔政部门接受调查,周德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证书。执法人员对涉案渔船进行勘验,当事人渔船未刷写船名船号和船籍港标识;涉案渔船船长9.5米,船宽2米;船上安装主机1台,铭牌脱落,功率14.7千瓦;该船船头安装有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1套。当事人利用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安装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 1.没收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1套;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2/5/20 | |
4. | 自然人 | 李吴富 | 钦农(渔业)罚〔2022〕124号 | 2021年12月8日11时50分我执法人员在大环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停泊在三墩公路大坑村附近海域的涉案渔船未刷写船名船号及船籍港标识,经请示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领导同意并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我执法人员将涉案渔船扣押回犀牛脚违规渔船停泊点待进一步调查。12月10日,涉案渔船船主李吴富到渔政部门接受调查,李吴富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书,执法人员对涉案渔船进行勘验,当事人涉案渔船未刷写船名船号和船籍港标识,该船船长7.8米,船宽2.3米;船上安装主机1台,铭牌脱落,功率14.71KW。当事人李吴富使用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022/5/20 |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9459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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