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学会关于《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8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现将《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奖励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ahsnxh918@163.com;
2.函寄地址:合肥市洞庭湖路3355号安徽省农学会。
附件: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农学会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是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备案批准、安徽省农学会主办的面向全省农业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为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省农业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目的是发挥科技奖励的正向激励和鞭策驱动作用,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创新创造和转移转化,助力“两强一增”行动实施,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省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二条 为做好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奖励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坚持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励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四条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等同市厅级奖,获奖项目及成果,是作为相关人员评审职称、晋级职务、评选先进等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条 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获奖成果具有推荐中华农业科技奖的资格,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优先参加省农学会推荐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项目评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奖励政策、指导评审工作、审定授奖项目等。主任委员由安徽省农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在皖涉农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省农学会专家库专家组成。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安徽省农学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落实奖励委员会部署要求,具体承办奖项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奖励文件印发、奖励证书制作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等级
第八条 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接受全省农业行业(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产品加工、农业生态环保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食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信息化、乡村休闲旅游等)及其它与农业相关行业的申报,奖励范围包括在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中取得对我省农业科技进步具有显著影响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设推广成果奖和科学普及奖两个类别,根据发展需要可增设其他奖项类别。
第十条 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每年评奖一次。推广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对有特大贡献、产生巨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可视情况授予特等奖。科学普及奖不设等级,不超过5项。
第四章 申报标准及条件
第十一条 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申报标准:
1. 推广成果奖申报标准:具有显著创新性,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内取得了明显突破,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对行业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 科学普及奖申报标准: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知识产权清晰,在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作品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申报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奖励范围;
2.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3.非涉密项目;
4.主要知识产权和技术应用满2年。
凡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奖项;对于连续两年申报未获奖的项目,不再接受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申报书;
2.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成果应用的法人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3.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4.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5.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6.科普类成果应提交原创作品或编撰作品,并提供作品的主要思想以及产生公众影响的证明材料;
7.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报告;
8.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发明专利证书、品种审定证书、肥料登记证书、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等。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
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培训开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公务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科学普及奖主要完成人,是指提出科普作品的主创思想并直接参与作品完成者。
推广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申报10人、8人、6人,以上各等级中,县乡两级人员占比不低于50%。
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2个及以上申报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成果创制、推广应用等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资金、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推广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申报5个、4个、3个。多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由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学会、省农学会副会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省级涉农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农业农村厅属事业单位推荐。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五章 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十七条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由推荐单位根据要求择优推荐至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表标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分若干专业组组织专家网评和会评,提出拟授奖名单并在相关媒体公示后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奖励委员会审定后,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农学会文件形式印发奖励决定。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拟授奖名单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接受异议。单位异议的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的要署实名。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拟获奖项目异议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违反奖励条件、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取消成果第一完成人和第一完成单位三年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奖项评审不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接受省内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nzx/tzgg/56170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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