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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1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尽快解决当前审批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和困难,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经市直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若有修改意见的,请在公示期内电话或书面反映。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并说明理由,反映人须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意见反馈地址:钦州市南珠东大街236号,邮编535099,联系电话:0777—2823446,电子信箱:gxqzsjgz@163.com

   

  附件: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3日   

   

   

   

   

  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解决当前我市农房管控工作中的突出存在问题,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管控工作,经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讨论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切实做好不设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街道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管控工作

  编制机构部门不设立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街道办事处,其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管控工作事项,由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农房设计图集编制、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二、切实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控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农村宅基地,不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取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管控意见(或规划条件)后,按规定审批农村宅基地,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再到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设立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街道办事处,审批流程参照镇政府审批的流程执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审批独栋独院式的新增农村宅基地;居民小组或居委会能安排解决新增农村宅基地并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连排式的新增农村宅基地。

    (三)城镇开发边界内,在原址翻建、改扩建住宅的需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办理有相关合法手续的除外。

  (四)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农村住房,在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五)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农房要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管控,农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建筑层数控制在4 层以内。

  三、切实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区和城市建设规划区内违法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住宅的查处

   有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镇(街道),农户(居民)在城镇开发边界区内违法占用新增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不设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街道办事处,农户(居民)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违法占用新增农村宅基地的(含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查处。城市建成区内,属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居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不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暂由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部门职能查处,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配合。

  四、切实做好镇(街道)农村宅基地测绘(规划许可)业务培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要求,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测绘技术培训,确保基层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熟练掌握使用有关测绘设备。

  五、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与不动产登记衔接

  农村宅基地依法依规审批,建房通过验收后,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时限进行登记,登记材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要求提供。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3281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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