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2月24日)
发布时间:2022-03-01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自然人 | 吴培祯 | 钦农(渔业)罚〔2021〕11号 | 当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22时30分雇佣吴超权驾驶其钢质结构渔船在 N 21°33′,E 108°48′海域使用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捕捞作业时被当场查获。经2021年2月19日发布《关于限期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钦农(渔业)公告〔2021〕1号)期满后当事人未到案,案件遂中止调查。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到案配合调查,认领该船,恢复调查。经调查,涉案渔船驾驶室两侧悬挂“桂钦航运18866”,该船未刷写船名船号和船籍港标识;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等相关渔业证书;该船船长23米,船宽5.9米;船甲板上堆放有捕获的渔获物约50千克;船前部甲板安装副机1台,发电机1台,起网机2台,起网架1个,左右两侧安装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各1套,船尾机舱安装主机1台,功率544KW。当事人利用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没收渔获物车螺、红螺约50千克(已放生); 2.没收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2套; 3.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2/2/18 | |
2. | 自然人 | 吴培祯 | 钦农(渔业)罚〔2021〕21号 | 当事人于2021年1月30日21时10分雇佣吴超钦驾驶其钢质结构渔船在 N 21°33′,E 108°48′海域使用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捕捞作业时被当场查获。经2021年3月4日发布《关于限期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钦农(渔业)公告〔2021〕2号)期满后当事人未到案,案件遂中止调查。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到案配合调查,认领该船,恢复调查。经调查,涉案渔船驾驶室两侧悬挂“桂钦航运18867”,该船未刷写船名船号和船籍港标识;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等相关渔业证书;该船船长23米,船宽5.9米;船甲板上堆放有捕获的渔获物5千克;船前部甲板安装副机1台,发电机1台,起网机2台,起网架1个,左右两侧安装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各1套,船尾机舱安装主机1台,功率544KW。当事人吴培祯利用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没收渔获物车螺、红螺约5千克(已放生); 2.没收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2套; 3.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2/2/18 | |
3. | 自然人 | 龙海天 | 钦农(渔业)罚〔2021〕34号 | 当事人涉案渔船于2021年3月31日被钦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于2021年3月31日移交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处理。经2021年4月23日发布《关于限期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钦农(渔业)公告〔2021〕4号)期满后当事人未到案,案件遂中止调查。当事人龙海天于2021年8月31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确定龙海天为涉案渔船船主,案件恢复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等相关渔业证书;该船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标识,未悬挂船牌号;从船头系缆柱(俗称将军柱)至船尾艉机舵机下水处长度为15米,宽为3.9米;船头安装柴油机吸泵1台,吸泵连接吸管1条(长约13.9米),吸管另一端连接吸口1个,船头段左侧安装筛螺器1台,涉案渔船船尾安装有主机1台,主机功率132KW。当事人利用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安装禁用工具(拖曳泵吸耙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没收禁用工具(拖曳泵吸耙刺)1套 ;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2/2/17 | |
4. | 自然人 | 龙海天 | 钦农(渔业)罚〔2021〕36号 | 当事人涉案渔船于2021年3月31日被钦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于2021年3月31日移交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处理。经2021年4月23日发布《关于限期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钦农(渔业)公告〔2021〕4号)期满后当事人未到案,案件遂中止调查。当事人龙海天于2021年8月31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确定龙海天为涉案渔船船主,案件恢复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等相关渔业证书;该船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标识,未悬挂船牌号;该船从船头系缆柱(俗称将军柱)至船尾艉机舵机下水处长度为14.4米,宽为4米;船头安装柴油机吸泵1台,吸泵连接吸管1条(长约14米),吸管另一端连接吸口1个,船头段左侧安装筛螺器1台,涉案渔船船尾安装有主机1台,主机功率132KW。当事人利用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安装禁用工具(拖曳泵吸耙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2/2/17 |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3294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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