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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2月24日)

发布时间:2022-03-01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1.          

  自然人

  吴培祯

  钦农(渔业)罚〔2021〕11号

  当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22时30分雇佣吴超权驾驶其钢质结构渔船在 N 21°33′,E 108°48′海域使用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捕捞作业时被当场查获。经2021年2月19日发布《关于限期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钦农(渔业)公告〔2021〕1号)期满后当事人未到案,案件遂中止调查。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到案配合调查,认领该船,恢复调查。经调查,涉案渔船驾驶室两侧悬挂“桂钦航运18866”,该船未刷写船名船号和船籍港标识;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等相关渔业证书;该船船长23米,船宽5.9米;船甲板上堆放有捕获的渔获物约50千克;船前部甲板安装副机1台,发电机1台,起网机2台,起网架1个,左右两侧安装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各1套,船尾机舱安装主机1台,功率544KW。当事人利用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没收渔获物车螺、红螺约50千克(已放生);

  2.没收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2套;     

  3.没收涉案渔船1艘。

  2022/2/18

  2.          

  自然人

  吴培祯

  钦农(渔业)罚〔2021〕21号

  当事人于2021年1月30日21时10分雇佣吴超钦驾驶其钢质结构渔船在 N 21°33′,E 108°48′海域使用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捕捞作业时被当场查获。经2021年3月4日发布《关于限期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钦农(渔业)公告〔2021〕2号)期满后当事人未到案,案件遂中止调查。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到案配合调查,认领该船,恢复调查。经调查,涉案渔船驾驶室两侧悬挂“桂钦航运18867”,该船未刷写船名船号和船籍港标识;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等相关渔业证书;该船船长23米,船宽5.9米;船甲板上堆放有捕获的渔获物5千克;船前部甲板安装副机1台,发电机1台,起网机2台,起网架1个,左右两侧安装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各1套,船尾机舱安装主机1台,功率544KW。当事人吴培祯利用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没收渔获物车螺、红螺约5千克(已放生);

  2.没收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2套;     

  3.没收涉案渔船1艘。      

  2022/2/18

  3.          

  自然人

  龙海天

  钦农(渔业)罚〔2021〕34号

  当事人涉案渔船于2021年3月31日被钦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于2021年3月31日移交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处理。经2021年4月23日发布《关于限期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钦农(渔业)公告〔2021〕4号)期满后当事人未到案,案件遂中止调查。当事人龙海天于2021年8月31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确定龙海天为涉案渔船船主,案件恢复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等相关渔业证书;该船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标识,未悬挂船牌号;从船头系缆柱(俗称将军柱)至船尾艉机舵机下水处长度为15米,宽为3.9米;船头安装柴油机吸泵1台,吸泵连接吸管1条(长约13.9米),吸管另一端连接吸口1个,船头段左侧安装筛螺器1台,涉案渔船船尾安装有主机1台,主机功率132KW。当事人利用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安装禁用工具(拖曳泵吸耙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没收禁用工具(拖曳泵吸耙刺)1套 ;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2022/2/17

  4.          

  自然人

  龙海天

  钦农(渔业)罚〔2021〕36号

  当事人涉案渔船于2021年3月31日被钦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于2021年3月31日移交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处理。经2021年4月23日发布《关于限期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钦农(渔业)公告〔2021〕4号)期满后当事人未到案,案件遂中止调查。当事人龙海天于2021年8月31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确定龙海天为涉案渔船船主,案件恢复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等相关渔业证书;该船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标识,未悬挂船牌号;该船从船头系缆柱(俗称将军柱)至船尾艉机舵机下水处长度为14.4米,宽为4米;船头安装柴油机吸泵1台,吸泵连接吸管1条(长约14米),吸管另一端连接吸口1个,船头段左侧安装筛螺器1台,涉案渔船船尾安装有主机1台,主机功率132KW。当事人利用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安装禁用工具(拖曳泵吸耙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没收禁用工具(拖曳泵吸耙刺)1套 ;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2022/2/17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3294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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