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一换发不符合现行标准的有机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8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肥料生产企业:
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最新产品标准《有机肥料》(NY/T525–2021)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2020)已于2021年6月1日实施。新标准对产品部分技术指标作了修订,但肥料登记证中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给肥料管理带来不便。依据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结果,决定对发证日期在2021年6月1日前的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不含氯离子除外)登记证统一予以更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符合换证条件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填写《肥料登记证更换申请书》(见附件),连同原登记证一起交发证单位统一更换。
2.有机肥料主要技术指标变更原则:原登记证有机质质量分数除以1.5即得新证有机质质量分数(结果取整数部分,如原登记证“有机质≥45%”,更换新登记证对应为“有机质≥30%”;原登记证“有机质≥55%”,更换新登记证对应为“有机质≥36%”)。原登记证“总养分含量≥5.0%”,持证人可以选择保持不变或变更为“总养分含量≥4.0%”。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主要技术指标变更原则:仅对含氯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证进行更换,不含氯的无须更换。原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根据肥料的原料配比或成品检测报告,选择氯离子含量为“含氯(低氯)”“含氯(中氯)”“含氯(高氯)”。
联系人:省土壤肥料总站褚敬东,电话:0551-62652918,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洞庭湖路3355号农业农村大厦2017室。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ggfw/trfl/5629147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4-11-19习近平会见英国首相斯塔默
- 2024-11-19核心微生物菌群通过诱导宿...
- 2024-11-15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召开...
- 2024-11-14李强在河北调研时强调:坚...
- 2024-11-12新型纳米抗菌肽可抑制耐药...
- 2024-11-05李强同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
- 2024-11-04韩俊会见斯洛伐克农业和农...
- 2024-10-28汪学军赴和县督导调研生猪...
- 2024-10-24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